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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微博,马克思韦伯的思想理论

2021-06-13 21:18:20 暂无评论 微博运营

马克思韦伯的思想理论

  • 马克斯·韦伯的理论思想精要


    一、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

      行政组织体系又被称为官僚政治或官僚主义,与汉语不同,它并不带有贬义。韦伯的原意是通过职务或职位而不是通过个人或世袭地位来管理。要使行政组织发挥作用,管理应以知识为依据进行控制,管理者应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应该依据客观事实而不是凭主观意志来领导,因而这是一个有关集体活动理性化的社会学概念。


      韦伯的理想行政组织结构可分为三层,其中最高领导层相当于组织的高级管理阶层,行政官员相当于中级管理阶层,一般工作人员相当于基层管理阶层。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组织结构,都具有这三层基本的原始框架。


      韦伯指出,现代的行政组织存在着一种正式的管辖范围的原则,这种管辖范围一般是由规则(即法律或行政规定)来确定的。这意味着:按行政方式控制的机构目标所要求的日常活动,是作为正式职责来分配的;执行这些职责所需要的权力是按一种稳定的方式来授予的,并且由官员通过肉体的、宗教的或其他的强制手段来严格地加以限制;对于正常而持续地履行职责和行使相应权利的方法应有所规定,只有按一般规定符合条件的人才会被雇佣。这三项要素在国家范围构成为一个行政组织体系的机关,在经济领域则构成为一个行政组织体系的企业。


      至于“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中所谓“理想的”,并不是指最合乎需要的,而是指组织“纯粹的”形态。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各种组织形态的结合或混合,但韦伯为了进行理论分析,需要描绘出一种理想的形态。作为一种规范典型的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有助于说明从小规模的创业性管理向大规模的职业性管理的过渡。其之所以是理想的,是因为它具有如下特性:


      (1)任何机构组织都应有确定的目标。机构是根据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组成的,并具有确定的组织目标。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


      (2)组织目标的实现,必须实行劳动分工。组织为了达到目标,把实现目标的全部活动进行划分,然后落实到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在组织中的每一个职位都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合法化的,在组织工作的每个环节上,都是由专家来负责的。


      (3)按等级制度形成的一个指挥链。这种组织是一个井然有序且具有完整的权责相互对应的组织,各种职务和职位按等级制度的体系来进行划分,每一级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其上级的控制和监督,下级服从上级。但是他也必须为自己的行动负责,这样,作为上级来说必须对自己的下级拥有权力,发出下级必须服从的命令。


      (4)在人员关系上,他们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由个人决定,而是由职位所赋予的权力所决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影响到工作关系。


      (5)承担每一个职位的人都是经过挑选的,也就是说必须经过考试和培训,接受一定的教育获得一定的资格,由需要的职位来确定需要什么样的人来承担。人员必须是称职的,同时也是不能随便免职的。


      (6)该人员实行委任制,所有的管理人员都是委任的,而不是选举的(有一些特殊的职位必须通过选举的除外)。


      (7)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或其他组织,但他不是这些企业或组织的所有者。


      (8)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薪金,并且有明文规定的升迁制度,有严格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员的升迁是完全由他的上级来决定的,下级不得表示任何意见,以防止破坏上下级的指挥系统,通过这种制度来培养组织成员的团队精神,要求他们忠于组织。


      (9)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组织中的法规和纪律,这些规则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而适用于一切情况。组织对每个成员的职权和协作范围都有明文规定,使其能正确地行使职权,从而减少内部的冲突和矛盾。


      韦伯认为,合法型统治是官僚组织结构理论的基础,因为它为管理的连续性提供了基础,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是按照他对工作的胜任能力来挑选的,具有其合理性;领导人具有行使权力的法律手段;所有的权力都有明确的规定,任职者不能滥用其正式权力。合法型统治是以一种对正规形式的“法律性”以及对那些升上掌权地位者根据这些条例发布命令的权力的信任作为基础的。这种组织的管理制度不仅具有合法的公认权威性,并且具有“理性”,即能够实现最佳管理目标。



    二、权力的分类

      韦伯指出,任何一种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基础,才能实现其目标,只有权力才能变混乱为有序。如果没有这种形式的权力,其组织的生存都是非常危险的,就更谈不上实现组织的目标了,权力可以消除组织的混乱,使得组织的运行有秩序地进行。


      韦伯把这种权力划分为3种类型:第一种是理性的、法定的权力。指的是依法任命,并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依法建立的一套等级制度,这是对确认职务或职位的权力的服从。第二种是传统的权力。它是以古老的、传统的、不可侵犯的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的。第三种是超凡的权力。它是指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础上的。韦伯在《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一书中指出:三种纯粹形态的合法权力,它们各自的合法性依据如下:


      (1)法定的依据。其依据是对标准规则模式的“合法性”的信念,或对那些按照标准规则被提升到有权指挥的人所具权力的信念(法定权力)。


      (2)传统的依据。其依据是对古老传统的不可侵犯性和对传统执行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信念(传统权力)。


      (3)超凡的依据。其依据是对个别人特殊和超凡的神圣、英雄主义或模范品质的崇拜(超凡权力)。


      韦伯认为,这三种纯粹形态的权力中,传统权力的效率较差,因为其领导人不是按能力来挑选的,仅是单纯为了保存过去的传统而行事。超凡权力过于带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或神圣的启示,所以这两种权力都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只有理性和法律的权力(合法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的基础。因为理性的合法权力具有较多的优点,如有明确的职权领域;执行等级系列;可避免职权的滥用;权力行使的多样性等。这样就能保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合理性,能按照人的才干来选拔人才,并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行使权力,因而是保证组织健康发展的最好的权力形式。


    三、理想的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

      韦伯认为,管理就意味着以知识和事实为依据来进行控制。“领导者应在能力上胜任,应该依据事实而不是随意地来领导。”他指出:最纯粹的应用法定权力的形态是应用于一个行政组织管理机构的。只有这个组织的最高领导由于占有、被选或被指定而接任权力职位,才能真正发挥其领导作用,每一个官员都应按下列准则被任命和行使职能,这些准则包括:


      (1)他们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只是在与人身无关的官方职责方面从属于上级的权力。


      (2)他们按明确规定的职务等级系列组织起来。


      (3)每一职务都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权范围。


      (4)根据契约受命,即原则上建立在自由选择之上。


      (5)候选人是以技术条件为依据来挑选的,在最合乎理性的情况下,他们是通过考试获得的、通过证书确认的专业业务资格的,他们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选举的。


      (6)他们有固定的薪金作为报酬,绝大多数有权享受养老金,雇佣当局只有在某些情况下(特别在私营组织中)才有权对这些官员解雇,但这些官员则始终有辞职的自由。工资等级基本上是按等级系列中的级别来确定的。此外,还根据“身份地位”的原则。


      (7)这个职务是任职者惟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工作。


      (8)它成为一种职业,存在着一种按年资或成就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升迁制度。升迁由上级的判断来决定。


      (9)工作中官员完全同“行政管理物资分开”,并且不能滥用其职权。


      (10)他在行使职务时受到严格而系统的纪律的约束和控制。


      这种类型的组织,在盈利经济的企业里,或者在慈善机构或者任何其他追随个人的思想目的或者物质目的的企事业里,以及在政治的或者僧侣统治的团体里,都同样可以应用。例如,在私人诊所以及在修道院医院和教会医院里,其官僚体制在原则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典型地把“职务”工作和“私人”活动区分开来,都是典型的官僚体制的现象。同样,大的资本主义企业,而且企业越大情况越是如此,政党和官僚体制的军队的运作,也毫不逊色。


      在官僚体制中,专业业务资格的范围在日益扩大,即使政党和工会的官员也需要专业的知识。为实现其目标所需要的全部活动都被划分为各种基本的专业,作为任务分配给组织中的各个成员。经过这样最大限度的分工,在组织中的每一个环节上,都由拥有必要职权的专家来完成其任务。因此,组织规定每一个成员的职权范围和协作形式,以使得各成员能正确行使职权,减少冲突,从而使它在精确性、稳定性、纪律性和可靠性方面都优于其他组织形式,所以是最好的一种组织形式。


      韦伯认为,在所有的领域里(国家、教会、军队、政党、经济企业、利益集团、协会、基金会等等,等等),“现代的”团体形式的发展一般是与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的发展和不断增强相一致的。尽管有形形色色的表面上看来是对立的机构,会议制的利益代表机构也好,议会的委员会也好,“苏维埃”也好,名誉官员或陪审员也好,或者不管什么机构也好,所有持续的工作都是由官员们在办公机关里完成的。我们的整个日常生活都纳入这个框架之内。人们只能在行政管理的“官僚体制化”和“外行化”之间进行选择,而官僚体制化的行政管理优越性的强大手段是:专业知识,这是它所固有的特别合理的基本性质。


      总的来说,合理的官僚体制的一般运作方式表现如下:


      第一,存在着固定的通过规则,即法律或行政规则普遍安排有序的机关权限的原则。也就是说:①对为了官僚体制统治机构的目的所需要的、经常的工作,进行固定的分工,作为职务的义务。②对为了履行这些义务所需要的命令权力,同样进行固定的分割,并且通过规则对赋予它们的(有形的、宗教的或其他的)强制手段,划清固定的界限。③为经常性的和持续的履行这样分析的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通过招聘具有一种普遍规定的资格的人员,有计划地事先做好安排。这三个因素在公法的管理里构成一种官僚体制“行政机关”的存在,在私有经济的管理中,则构成一种官僚体制“企业”的存在。


      第二,存在着职务等级的和审级的原则,也就是说,有一个机构的上下级安排固定有序的体系,即上级监督下级。这种类型充分发展时,这种职务等级是按照集权体制安排的。等级和审级的原则同样存在于国家和教会的机构里,也存在于所有其他官僚体制的机构里,如大的政党组织和私人的大企业里,不管人们对私人的审级机构是否称为“机关”。


      第三,存在着行政管理档案制度原则。现代职务的执行是建立在档案(保存着原始文件和草案)和建立在一个各种各样的常设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之上的。在一个机关里工作的全体人员和相应的物资机构以及档案机构组成一个“办事处”。现代的机关组织原则上把办公室与私人住所分开。因为它从根本上把职务工作作为一个分离出来的领域同个人的生活范围分开,把职位上的财物同官员的私有财产分开。今天,这种状况既存在于公众的机关里,也存在于私人经济的企业里,而且在私人企业里,这种状况也在扩大到处于领导地位的企业家本人身上。


      第四,职务工作,至少是一切专门化的职务工作,这里的现代职务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培训为前提的。这也同样愈来愈适用于私人经济企业的现代的管理者和职员,也适用于国家的官员。


      第五,职位得到充分发展时,职务工作要求官员要投人他的整个劳动力,尽管他在办公室里履行义务的工作时间标准可能有固定的界限。这作为正常情况,也同样是在公众的和私人的职位上漫长发展后才得到的产物。从前,在所有情况下,一般正好相反,完成业务是“次要的职务”。


      第六,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一般的、固定的、有说明的、可以学会的规则进行的。因此,这些规则的知识就是一种特殊的学问,而官员们可以拥有这种学问。


      韦伯认为,对于官员们内在的和外在的地位来说,合理的官僚体制具有下述后果:


      其一,职务就是“职业”。这首先表现在要求有明确规定的、在很长时间内往往要投入整个劳动力的培训过程和进行一般规定的专业考试作为聘任的先决条件。此外,还表现在官员地位的义务性质上。例如,政府的官员至少在充分发展的现代国家里,不被视为一个管理者个人的侍役。但是主教、牧师、传教士,从本质上讲,今天也不再是一种纯粹是个人魅力的体现者而已经成为一个服务于客观目的的官员。


      其二,官员个人地位的形成就可以有多种方式:


      ——现代官员,不管是公众的官员也好,是私人的官员也好,同被管理者相比,总是力争享有一种特别高等级的社会评价。他的社会地位是通过等级制度的规定保证的。由于所规定的专业培训价钱昂贵和官员受等级惯例约束,官员主要出身于享有社会和经济特权的阶层的地方,一般而言,官员实际的社会地位是最高的。任职资格一般受拥有受教育机会的约束,受教育专利的影响,自然提高了官员社会地位中的等级因素。而且它还个别地——如在德国的军队里——在规定中得到着重的、明确的承认:吸收晋升的候补官员取决于官员团体(军官团)成员的赞同(“选举”)。类似的促进官员的行会式封闭的现象,也典型地存在于过去的世袭制的官员里,特别存在于俸禄制的官员里。


      ——官员是由一个上级机关任命的。由被统治者选举的官员不再是纯粹官僚体制的人物了。当然,选举形式的存在,不意味着背后就没有隐藏着某一种任命。不过无论如何,通过被管理者选举任命官员改变着等级服从的僵化性。一位由被管理者任命的官员对于他的上司官员,原则上讲是独立自主的,因为领导他的职位不是“由上”而来的,而是由下而来的,或者他并不依附于他的职务等级上的上级机关,而是依附于党的当权派(政党的党魁),党的当权派也决定着他的前程。


      ——一般存在着职位的终身制,至少在公众的和与之相接近的机构里如此,即使在可以解聘或者定期重新批准的地方,职位的终身制也被视为实际规则的前提条件。在私有企业里,一般这也是官员的特征,正好同工人形成对照。然而,这种法定的或实际的终身制并不像过去很多统治形式里看做官员对职务的“占有权”,而是凡在产生法律保障不被随意罢免或调动的地方,法律保障的目的仅仅是:为严格客观的、没有个人考虑的履行有关具体职务的责任提供保证。


      ——官员定期拿到货币报酬,一般采用固定的薪金和退休金这种年老保障的形式。薪金原则上不是根据按照劳动效益采用工资形式来衡量,更多的是“等级性的”,也就是说,根据职能的方式(“官阶”)和根据职务工龄来衡量。


      ——与机构的等级制度相适应,官员的“仕途生涯”是由底层的、较不重要的、报酬较少的职位,逐渐向上安排的。一般官员当然力争尽可能机械地固定晋升的条件,在专业考试制度发达的情况下,专业考试成绩便对官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实践应用

      韦伯提出的官僚组织结构其实是一种效率很高的组织形式,因为它能在技能和效率的基础上,使组织内人们的行为理性化,具有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今天各种各样的组织,不管是工厂、学校、机关、医院或是军队,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官僚集权组织的某些特征。尽管官僚组织结构有较多的缺陷,但从纯技术的角度看,官僚制强调知识化、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正式化和权力集中化,确实能给组织带来高的效率。


      但是,今天人们却也经常在批评官僚组织结构理论。人们把官僚制度,官僚主义、官僚作风作为组织效率低下的代名词。对于官僚制度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诸多假设的有效性问题。比如说,官僚组织结构理论强调建立等级系统,认为它有助于促进纪律和加强统一指挥原则,而且官僚组织结构理论是以技术为根据来选择候选人的。在这里,官僚组织结构理论就隐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前提:当上级与下级之间出现不协调时,上级的判断必然比下级的判断正确。显然,这个假设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为上级并不可能总是比下级正确。又比如说官僚组织结构理论强调人际关系的非人格化,决策者决策时考虑的只能是规章和程序、合理性和效率。在这里,隐含着的一个假设前提是:组织中只存在正式组织的框架,否认人的感情等非正式组织方面的因素对管理者决策的影响。显然,这个假设前提也是不能完全成立的。


      (2)人们对官僚组织结构理论最激烈的批评是它过分地强调执行规章制度。当然,任何一个组织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以规范组织和组织成员的行为。但是,过分地强调规章制度也会抑制创造力、革新精神。它使得组织的“官僚”们在遵守规章制度的借口下不做与现实不相关问题的决策;不过早地做决策;不做其他人会做的决策。对于官僚们来说,只要按章办事就不会犯错误,至于说如何才能提高组织的效率,则不是他们所要考虑的事情。久而久之,官僚组织中的“官僚”们就形成了这样的行为规范:求稳定和坚持原则对个人成功是至为重要的;宁可把冒险的决策推给别人也不愿意自己冒可能犯错误的风险;否定一个建议比肯定一个建议更安全;慢慢研究比马上决定更为稳妥。其结果,就形成了人们所批评的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和“官僚作风”了。

韦伯与马克思的“阶级”概念的区别?

  马克思和韦伯在很多方面对社会学做出贡献。其中和重要的贡献是他们对社会阶级和不平等的不同认识。
  卡尔·马克思认为阶级和生产方式有关。他看到基于农业的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区别,工业革命中资产阶级和工人的区别。其他人,比如公职人员,媒体,公务员没有对经济生产有贡献,是无生产力的,不能组成阶级。
  马克思.韦伯在25年后的著作中认为阶级基于三个因素:权利,财富和威望。 在当代社会我们注意的是相同的三个因素,虽然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家仍然强调生产手段的相关(现在包括信息的生产)。韦伯认为社会由几个阶层组成,不仅仅是二个,重要的是那些因素而不是物质。 现在的工厂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仍然很紧张,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其它情形的人像媒体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务员,这意味着工厂主和工人之间的斗争的重要性已经减弱。
  马克思预测在工业社会当工人反抗工厂主时,革命会爆发,但是这没有发生。共产主义革命只发生在农业封建主义国家。如果马克思能在当代,他一定非常惊讶。他也不能预见消费主义和服务私有化的产生。很多小资产阶级产生,这是支持私有企业的很强的意识形态,而大工厂却慢慢衰落,因此在19世纪末期二个阶级的紧张关系也渐渐缓和。 现在马克思和韦伯之间的区别继续对我们的理解产生影响。 二者仍然对今天的社会的社会学方面有很大的贡献。

知道马克思·韦伯是谁吗

马克斯·韦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韦伯曾于海德堡大学求学,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是同泰勒和法约尔同一历史时期,并且对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确立做出杰出贡献,是公认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被后世称为“组织理论之父”。

马克斯韦伯究竟是做什么的?

马克斯韦伯是研究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学的学者。他所处的时代,由于资本主义不可克服的矛盾所造成的经济危机,至使资本与劳工对立,社会矛盾紧张,大工业生产对劳动阶级的排斥,工人罢工、破坏机器层出不穷……;因此,一些资本主义学者从人道主义出发,提出科学管理理论。
简单的说,就是研究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少吃草,还要马儿很听话的理论,借以提高生产效率,缓解社会矛盾。
韦伯和马克思不同,马克思研究的是社会生产关系,马克思把机器和工人的关系抽出来,是机器背后的资本和工人阶级的关系;韦伯则是把工人阶级中的个人抽出来,做为个体和机器一起研究怎样结合更合理,怎样在人机结合运行中更有效率,以至在整个企业运行中的组织架构……;
通俗一点说,马克思研究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社会发展规律;韦伯研究的对象是人与物的关系,是资本赚钱的规律。

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

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主要有,哲学研究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就存在理论与实践的二分问题,观念主义与理想主义。

1:涉及到了学术史上的一个根本的理论问题,即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2:韦伯区分了三种理想型第一种是历史的理想型,如西方城市、新教伦理、现代资本主义。

3:韦伯分为三种统治类型,第一种是法理型统治,第二种是传统型统治。第三种是个人魅力型统治。

4:韦伯强调所有的社会学概念都带有理想型的特征,这容易导致这些概念游离于社会事实层面,从而失去社会理论对社会变迁的引导意义。

马克思韦伯的名言有哪些

灵魂不经过寂寞和清苦之火的锻打, 完全炼不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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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海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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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教师所应当做的,不是去充当学生的精神领袖,不是立场鲜明的信仰灌输,而是尽力做到“知识上的诚实”,去“确定事实、确定逻辑关系和数字关系或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因为没有对手和不允许辩论的讲台,不是先知和煽动家应呆的地方。
《学术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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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本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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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悬挂在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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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天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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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高昂的革命精神过后,随之而来的便是因袭成规的日常琐务,从事圣战的领袖,甚至信仰本身,都会销声匿迹,或者,更具实效的是,变成政治市侩和实用型专家常用行话的一部分。
《学术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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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本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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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英雄性忘我状态的能力,像是北欧的“勇猛战士”(Berserker) ——有如一条狂犬般咬进自己的楣、咬向所有周遭的事物、直到跃人嗜血冲天的狂气中——,像是爱尔兰英雄秋秋连、或者荷马的阿基里斯(Achilles),无非是一种狂躁性的发作,人们长久以来即认为上述勇猛战士的发作是借用烈毒而人为产生的;在拜占庭即豢养着许多具有这种发作素质的“金黄兽”,就像古代被养着的那种战斗用大象一样。萨蛮的忘我是和体质性的癫痫症连结在一起的,拥有这种症状一和验证这种症状,及是卡理斯玛资格的证明。
《支配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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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熊的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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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下面一个问题,假使公权在合乎公法的基础上所行使,而它的行使能够真正符合公共意志吗?在这里,显然要打出一个问号,因为公权并不一定是由公众每个人做出的,公众也不可能做出一个全员同一的决策,那么公权不可避免的带有一部分的意志,那么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不可以推测公权在更加微观的环境下直接反映握有这项公权决定权的那一位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假使这是成立,那么这个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和矛盾。如果,一个人在一个问题上它反映了多数的公众意志,并在公众意志的基础上加入了个人意志的话,公众如何避免这个个人意志不是公众意志的表述,即是说他的个人意志不会给公众带来负面,而且确实反映了公权设立的预想?
《支配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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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熊的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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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超日常的需求,换言之,超出日常经济范围的诸多要求,则往往于一个原理上完全异质的基础上被满足,特别是卡理斯玛的( charismatic)基础上。我们越是往历史回溯,此理就越是真切。道理在于:当危机(Not)出现时,不管是心理的、生理的、经济的、伦理的、宗教的或是政治的,此时,“自然的”领导者就再也不是被任命的官职人员,也不是现今我们所谓的“职业人”(意指娴熟专业知识并以此赚取酬金者),而是肉体与精神皆具特殊的、被认为是“超自然的”(意思是说并非每个人都能获得的)禀赋的人。
《支配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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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熊的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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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也许是一种可能的艺术。当然,恰恰是因为人们追求不可能之事,可能的才得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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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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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理斯玛支配无论在哪一方面——当然也包括经济的基础这方面——都与官僚制支配正好相反。官僚制支配要靠恒常性的收入,特别是货币经济与货币租税来维持,而卡理斯玛则虽生存于此世,但却不赖此世之粮维生。不过,这有必要加以正确地理解。卡理斯玛有时确实是有意识地避忌拥有及赚取钱财,就像圣方济和其他抱有同样思想的许多人。只是,这当然并非定则。如此,在我们价值中立的用法下,一个天才型的海盗可以是个“卡理斯玛”的支配者,而卡理斯玛的政治英雄则去追求战利品——特别是钱财。
《支配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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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熊的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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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任何官僚制官职组织类型相反的,卡理斯玛结构并不知何谓卡理斯玛之担纲者及其辅佐者的任命与罢免、“资历”与“晋升”的任何形式与规律程序,他们既没有“俸给”,也没有规律性的专门教育;卡理斯玛结构亦不知何谓监督部门与上诉法庭,以及这类机关之地方性管辖区及其自主的、切事的权限之规划;最后,在卡理斯玛结构里,也没有独立于卡理斯玛把持者个人( Person)以及独立于其纯粹个人性卡理斯玛之存在的、常设性体制存在——如官僚制之“官府”。卡理斯玛所知者,惟独其自身之内在的确实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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